|
|
|
|
|
| |
目 录
8.白城市鼓励大学生创业政策.................................................................................. 23
11.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引才政策................................................................................ 32
摘录文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一.聚焦人才重点
(一)以下政策中重点聚焦我省“五大发展”战略产业体系中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经济金融、教育医疗、人文社科、文化艺术等领域紧缺型和创新创业型人才,主要分为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部级领军人才(C类) 、省级领军人才(D类)和基础实用人才(E类) ,具体分类见附件。
二.强化人才服务保障政策
(二)开通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加强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建设,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对A、B、C类引进人才“一人一策” “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对D类及以上引进人才提供全方位免费帮办服务。各级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抓总。
(三)提高人才薪酬待遇。高校、科研院所中A、B类人才薪级工资可比照规定标准上浮2级, C、 D类可上浮1级; D类及以上人才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可上提10%,总量不超过30%。建立健全贡献奖励机制,对获得国家级荣誉或大奖的专业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奖励或匹配;对科研纳税贡献突出的人才,按照缴税额度给予相应比例奖励,按照经费保障渠道由各级财政或用人单位给予奖励或匹配。用人单位可对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E类及以上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四)完善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政策。对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引进人才,按照不同层次类型给予相应安家补贴(税后) ,所需资金按经费保障渠道由各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其中, A类200万元, B类120万元, C类60万元, D类30万元,E类3-10万元。长春市实行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人才和本省其他地区实行全日制大专以上人才随时落户政策。
(五)完善人才家属子女保障政策。由人才工作所在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按照A、B类人才意愿,安排其子女在人才所在地基础教育学校就读,安排C、D类引进人才子女在当地任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根据D类及以上引进人才家属意愿,由当地政府或用人单位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安排其就业。
(六)压实人才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各级政府人才工作联络协调机制,统筹人才政策,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明确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人才工作纳入职能部门、用人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强化人才政策落实和经费使用跟踪问效、激励奖惩。
三.强化引才聚才优惠政策
(七)完善柔性引才聚才政策。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方式柔性引才,各级政府可给予引才单位相应奖励。
(八)完善引才聚才编制政策。统筹全省事业编制资源,建立编制周转.使用制度,重点用于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编制需求。开通绿色通道,引进D类以上及特别优秀的博士毕业生使用编制时,可随用随批,随时办理落编手续。
(九)完善引才聚才选聘机制。探索试行吉林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选聘机制。A类人才特设直聘;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B类人才可直评特聘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C、 D类人才和业绩贡献突出的博士毕业生、高技能人才和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国家或省级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留学回国人才科研资助项目优秀主要完成人,直接列为省拔尖创新第三层次人才人选;高技能人才直接纳入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范围。
(十)完善外籍人才引进政策。积极向公安部申请外籍人才停居留政策,允许在长春新区创业的外籍留学生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注册企业的外籍人才,可申请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达到工资、缴税、工作年限等规定标准的外籍人员,即可申请永久居留,并逐步在全省探索推开。外籍人才同等享受我省人才扶持政策
四.强化创新创业激励政策
(十一)实施战略性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围绕我省“五大发展”战略布局,加大对重点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创新创业人才的扶持力度,依据所承担的创新创业项目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综合评估情况,每年择优资助40人,每人资助20万元-50万元。其中,资助4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比例不低于30%。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可按资助额度1 :1匹配项目资金。
(十二)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计划。加大对省级科技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孵化器等科技平台支持力度,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平台给予连续滚动支持。对创新创业人才在省内创办的企业或科研成果在我省转化落地的项目,通过省级创新创业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给予100-1000万元定向股权投资,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等方面提供支持。
(十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扶持计划。鼓励支持各地区创建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和高校毕业生众创空间,对达到省级标准的每年给予创业促就业专项资金补助,所属地区配套扶持;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免费入驻园区。按照“科技成果多、顺纳就业人员多、产值高、利税高”的原则,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优秀团队远按扶持力度,每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综合评价,选拔资助500个左右优秀初创型、成长型和成熟型创业团队。其中,初创型300个,各资助10万元;成长型100个,各资助30万元;成熟型100个,各资助50万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列支。
(十四)实施“吉人回乡”创新创业扶持计划。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吉人回乡”人才联络服务办公室,通过举(承)办各类人才峰会、智库论坛、项目洽谈会、人才招聘会和参加中国海外人才交流会、北美中国留学人才交流会等活动,集聚吉林籍人才或曾在吉林学习、工作、生活过的各类人才回吉创新创业。在京津、珠三角、长三角等发达地区设立"吉人回乡"人才联络服务站,搭建吉人回乡对接服务平台。设立“吉人回乡”创新创业特殊贡献奖。
(十五)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创办科技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创办科技企业,申请创办科技企业取得企业工商执照后,相应时政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对科研机构核减人员编制经费不高于50%,人员经费缺口部分通过生产或创收补充,结余部分50%上缴财政, 50%作为科研、生产发展基金或奖励费用。
(十六)完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下放科研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使用调剂权下放到承办单位,根据科研工作实际,由项目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自行调剂科研经费中直接费用支出明细。改进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管理方式,扩大项目承担单位自主使用权。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自选项目、绩效奖励、人才引进以及其他科技活动,不受使用比例限制。
(十七)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且形成无形资产的,依法按其成本175%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依法按当年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递延至取得股权分红或转让股权时按规定纳税。
(十八)拓宽人才评价渠道。在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可申请认定高级职业技能等级。在高校和科研院所兼职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业高技能人才,可申请认定相应级别职称。在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服务或创新创业满3年且业绩贡献突出的省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单独认定,可特设岗位聘任。与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的硕士毕业生,可直接申请认定评审系列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属于职称资格考试系列的,可对照中级职称标准兑现待遇。
附件:人才分类目录
人才分类目录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
4.中国工程院院士
5.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7. “茅盾文学奖"获得者
8.第十五届及以来“文华表演奖”获得者
9.“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获得者
10,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1.国家“万人计划”人才人选
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3.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4.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6.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8.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9.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
10.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11.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12.第十四届及之前“文华表演奖”获得者
13. “鲁迅文学奖"获得者
14.“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获得者
15.“骏马奖”获得者
16.“群星奖"主创、主演人
17.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18.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9.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C类人才:部级领军人才
1.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
2.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
3.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
4.国家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5.全国优秀教师
6.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7.全国技术能手
8.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9.文化部优秀专家
10.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1.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部级领军人才
D类人才:省级领军人才
1.省(资深)高级专家
2.省拔尖创新人才人选
3.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省名中医
5.长白山学者
6.省高校教学名师
7.省特级教师
8.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9.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10.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
11.省十大服务品牌创建人
12.围绕我省重点产业体系以及资本运作、旅游开发、教育医疗、文化创意、艺术创作等领域所需的创新型和紧缺型人才
13.省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
E类人才:基础实用人才
1. “985” “211”院校, “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博士、硕士毕业生
2.省内特色高水平大学、特色高水平学科专业博士、硕士毕业生;省外重点特色高校或学科专业博士、硕土毕业生
3.普通高校博士、硕土毕业生
4.经济社会发展与创新创业所需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实用性和特殊技能人才
摘录文献:《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的相关政策文件
1.实行高层次产业人才资助。对企业引进培养的国内外顶尖人才,给予300万元资金资助;对企业引进培养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资金资助;对企业引进培养的省级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资金资助。对企业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拥有关键技术和成果、能够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额度的启动资金或股权投资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
2.支持柔性引才引智。鼓励国内外紧缺高层次人才来市企业和市属事业单位从事兼职、科研和技术合作或其他专业工作,服务全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对于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分别给予每月5万元、3万元、1万元补助。
3.探索市场化引才新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加大对紧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力度,充分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用人单位引才主体作用,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尽最大可能税前列支。支持人才中介服务业发展,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和中介机构引才积极性,通过中介引才、以才引才,提高引才精准度。建立实施引才激励制度,对为市里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加大技能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对于引进培养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2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培养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吉林省技能大奖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于引进培养获得吉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开展长春技能大奖、长春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对获得“长春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于获得“长春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5000元奖励。建立长春市技师学院和长春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特别优秀的高技能人才可授予“长春工匠”荣誉称号。对每年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3000元奖励
5.实施高端人才年度奖励。对市域内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额度20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各承担50%。
6.支持发展高端智库。统筹国内外人才智力资源,重点支持知名大学、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在市里建设特色鲜明、引领发展的专业化高端智库,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业务经费资助。
7.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赋予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处置权。支持在长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科研人员职务发明在长春市转化所获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 ,以不便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以及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上不封顶。高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研人员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拓宽人才创业投融资渠道。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效应,吸引战略投资者共同建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支持银行机构采取与风险投资、天使资金投贷联动的方式,凭个人信用对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对人才创办的企业拟上市(挂牌)融资的,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在区域股权市场正式挂牌的企业奖励15万元。
9.优化人才创新创业平台。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对新获批的由企业牵头建设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长新设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产业园区开放检验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对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购买服务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支持。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同时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长设立独立区域总部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
10.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实施“长春大学生留长创业行动” ,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推介、担保贷款、法律维权等方面服务;建立创业就业指导专家团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专家层次和服务项目给予补贴;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对经评估为优秀项目的给予项目补贴;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向获奖个人及团队提供5-2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11.加大人才住房保障支持力度。对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在本地无住房的全日制本科以上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对企业引进且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分别给予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8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用人单位按照20%、40%、40%比例承担。对引进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在长自购住房的给予20-s50万元购房补贴。
12.帮助解决人才子女就学问题。对长春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可自愿选择市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子女就学同等待遇。加快国际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外国籍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选择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幼儿园就读,也可选择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就读。
13.健全人才荣誉制度。每3年开展一次“长春市杰出人才”和“长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工作,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在长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专家人才,授予“长春友谊奖”。组织开展长春市“优秀企业家" "文化名家" “教育名师” “卫生名医” “乡土专家” “长春工匠” “优秀社会工作人才”等评选活动,对获奖人才给予表彰奖励。不断提高各类人才政治待遇,建立重大决策咨询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类人才通报党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支持各类优秀人才发挥专业特长,就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拓宽各类人才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各类人才表现突出的,可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14.颁发引进名校高校毕业生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引进非本企业聘用的名校高校毕业生到长春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中介机构引才奖励。每引进1名获得教育部明确的重点建设大学( "211"、"985"、“双一流” )或全球前50高校学上学位、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分别按照200元、5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引进1名获得博士学位(不限学校)的毕业生,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15.颁发引进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奖励。对人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为驻长用人单位引进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以下简称高级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可按照每名高级人才5万元的标准给予人驻企业引才奖励16,颁发引进地方级领军人才奖励。对人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引进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可按照每名地方级领军人才10万元的标准给于入驻企业引才奖励。
17.颁发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对人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等) ,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可按照每名国家级领军人才20万元的标准给予人驻企业引才奖励。
18.颁发引进创业团队奖励。对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企业为长春市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创业团队),经评估,可按照每引进一个年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创业团队奖励15万元、每引进一个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团队奖励25万元的标准给予人驻企业引才奖励。
19.加快推进人才公寓建设。为近3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长春市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才公高50套°满足1000人才人的住房需求,租金个人承担70%。
20.实施事业单位受聘人员暖心工程。为聘用双一流大学上岗人员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博士毕业生8万元,硕土毕业生5万元,本科毕业生3万元。
21.提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补贴标准。将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直、市直事业单位正式聘任的在职和退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人均医疗补贴的标准由原4600元提高到5000元,其中医疗补贴资金的50%划入个人账户,其余纳入医疗保险统筹。
22.强化“一门式、一张网”政务服务。将“人才公寓”等工作纳人“一门式、一张网”市、县(市)区政务中心办理,实现全城通办业务办理模式。对事关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行政审批和公共管理服务事项一律纳人“一门式、一张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3.缩短外国人来长工作许可办理时限。对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国外"商精尖缺”(A类)人才来长工作许可建立“绿色通道" ,实行网上“容缺”受理,例如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学历证明,可采取承诺制等,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
24.建立事业单位招揽人才绿色通道。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下放招聘权利,对特殊岗位紧缺人才、高层次人才,面向社会,采取自主招聘方式招揽人才;面向双一流大学采取“走出去”的方式,实行就地发布招聘公告、就地面试考核、就地体检考察、就地签约,搭建单位招收对口人才的绿色通道。深入实施“强师计划” ,面向国家教育部6所部属大学招聘优秀人才,为长春市教育事业提供人才支撑。
25.开辟市直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疗保险绿色通道。为市直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设置独立诊室、慢病管理诊室、用药咨询室、运动指导室和中医养生咨询室,配备专职护士、医师、药师和资深中医专家,在门诊、住院检查、专科会诊、健康养生等方面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26.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对引进到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限制,到岗即聘(中小学系列除外) ;专业技术人才由单位选派到基层服务期间,在基层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对在乡镇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 (5)年的本(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参评相应系列中级职称。
27.进一步拓宽人才评价渠道。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方面向基层一线倾斜。与县(市、区)及以下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任合同的硕土毕业生,可直接申请认定评审系列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国家规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和中小学系列除外)。
28.完善外国专家项目的管理体系建设。对于获国家资金支持的我市外国专家项目,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调研、项目专家座谈、成果汇报等方式加强外国专家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好外国专家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
29.建立院士专家对接合作机制。立足院士专家联合会平台助力专家与企业间的对接合作,促进技术指导、成果转化与落地。与省厅开展合作制定出台省市政府鼓励院士长春创新创业试点工作相关实施方案,鼓励院士创办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建设优质创新平台,在长春市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
30.启动促进高校毕业生留长创业就业服务工程。2018年争取引进留住高校毕业生10万人;精准帮扶大学生创业1000人;培育和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示范社区” s50个;加强在长就业创业青年流动党员服务与管理,建设长春市流动党员服务中心;构建“政校企”新型合作模式,搭建政府、高校、在长外埠商会企业、人力资源企业战略合作平台,共同促进大学生留长就业创业。
31.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以自主创业形式申请贷款的,最长可提供3年贷款,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实行全省范围内异地反担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以享受免除反担保政策。
32.打造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加强技能人才储备。整合6所公办技工学校,快速推进长春市技师学院建设,为技能人才提供高品质实训平台,打造长期稳定的人才储备基地,培养长春市经济发展和产业迫切需要的技能型人才。扩大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认定范围,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政府补贴。
33.开展高层次人才表彰工作。做好国家、省表彰奖励的推荐工作,向市支柱产业和创新领域倾斜。开展市政府特殊津贴推荐评选活动,为获评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次性发放1万元。
1、进一步实施“长白慧谷”英才计划。对入选的海外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无偿资助和协商人股相结合的方式,给予5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引领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可给予最高5000万元股权投资,并在办公用房、人才公寓、配偶工作、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对人选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给予2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区内企业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直接列人“长白慧谷”英才计划,并给予10万元-50万元资助。
2、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及实施“天使资金”计划,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
3.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省级二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的科技创业大赛的创业者或团队,以获奖项目到区内新创办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4,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从新区以外新引进的、与企业签订至少3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优秀人才,连续3年给予补贴。
(1)年工资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经认定的“长白慧谷”莫才计划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工资性收入12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年工资性收入10%最高6万元补贴。每户企业每年新增享受政策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
(2)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500元补贴。
5、新获批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技术创新组织,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支持,分站减半支持。对于入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视情况给予两年最高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
6,支持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各类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论坛、主题沙龙等活动吸引创业人才,按照其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
7,与新区签约合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从新区以外每推荐1名年工资性收A12万元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与企业签订至少3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以上的人才,给予推荐机构2000元奖励。引进人才3年内通过自主申报入选各级人才计划,依照以下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奖励:每入选国家“千人计划” 1人,给予5万元奖励;每入选“吉林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等省、市引才计划1人,给予2万元奖励;每入选“长白慧谷”英才计划1人,给予1万元奖励。
8.对新区内引才工作贡献突出的企业授予“伯乐奖”荣誉称号并给予10万元奖励。近三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1人以上;人选省、市、区引才计划累计2人以上;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5人以上。
9,对入选“吉林省重大科技项目研发人才团队计划”的支持对象,给于省级支持资金的20%最高4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10,对在新区创新创业3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授予“长春新区杰出创新创业人才贡献奖”荣誉称号,并给予20万元奖励,该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可重复获得。
11.选区级以上各类引才计划,及经新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优先安排其未成年子女在区属公办学校内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12.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长春新区管委会等单位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授权吉林省公安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制定人才认定标准,报公安部批准后实施。
13.外籍人员已在长春新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用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允许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同申请。授权吉林省公安厅同当地有关部门按照上一年度本区域人均水平倍数规定工资性年收入标准和纳税标准,报公安部批准后施。
14,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在长春新区工作,或外籍华人在长春新区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15、对来长春新区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可以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长春新区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16,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 、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吉林省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对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可在入境口岸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人境进行实习活动;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也可在境内申请变更为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 )进行实习活动。
17,在长春新区工作的外国人,如其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第三次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
18,长春新区有关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才,办妥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在入境口岸申请工作签证入境;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可凭企业出具的邀请函件申请人才签证入境。
摘录文献:《公主岭市2017年人才引进实施方案》
1.编制待遇。给予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待遇。
2.生活补贴。6年服务期内,对第一批引进的“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和吉林省属重点大学全日制公办本科毕业生给予3万元的生活补贴(每年0.5万元) ;对第二批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历必须为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给予9万元的生活补贴(每年1.5万元) ,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历必须为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给予15万元的生活补贴(每年2.5万元)。
3.住房补贴。6年服务期内,为引进的域外人才免费提供人才公寓。6年服务期内以本人身份在公主岭购房的, 6年服务期满后凭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一次给予第一批引进的“985工程” “211工程”院校和吉林省属重点大学全日制公办本科毕业生3万元购房补贴。给予第二批引进的硕土研究生(第一学历必须为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和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历必须为公办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10万元购房补贴。
4.职级职称。根据本人意愿,可自主选择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选择管理岗位的,本科、硕士、博士分别按九级职员、八级职员、七级职员核定工资待遇。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应职称聘任(可超岗聘任)。暂时没有职称的,可选择管理岗位,待取得职称后可再调剂到专业技术岗位并按照相应职称核定工资待遇。
5.调任提拔。引进人才纳入副局(乡)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特别优秀的,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资格条件的,适时推荐提拔为副局(乡)级干部。
引进人才不受单位和编制限制,由市编办整合全市市直编制统筹安排落编,引进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相对集中管理、动态使用,根据全市中心工作需要,采取派遣制方式安排工作,人才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摘录文献:《吉林省2017年四平市引进人才公告》
1.编制待遇。给予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
2.生活补贴。对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2万元、15万元生活补贴。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6年内发放完毕。
3.住房补贴。免费提供高层次人才公寓,以本人身份在四平购房的,6年服务期满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购房补贴。
4.职级职称。根据本人意愿,可自主选择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选择管理岗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八级职员、七级职员核定工资待遇。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应职称聘任(可超岗聘任)。
摘录文献:《江源市"百名高端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
1.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等国家级专家,在辽源实际年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超过六个月每人每年补贴6万元,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出。
2.享有较高声誉、在各自学科和技术领域内起骨干核心作用的省内外专家;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符合我市转型发展和重点企业、项目建设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国家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等高技能人才,在辽源实际年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超过六个月每人每年补贴3万元,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出。
3.引进的高端人才服务期满,在辽源当地购买住房,并继续居住满5年的,可享受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用人单位先期已为人才出资解决住房,且出资额高于本款补贴标准的,补贴款直接奖励给用人单位,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出。
4.通过提供公共租赁房、租房补贴等多种形式,统筹解决引进各类人才的临时住房需求,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出。各级政府在住房开发中要确保建设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
5.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扶持。对引进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积极为其申报争取省100万元的专项资助资金;对引进的创新人才和现代服务业人才,积极申报争取省50万元的专项资助资金。
6.鼓励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创建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创建院士工作站,支持建站经费10万元。创建博士后工作站,支持建站经费5万元,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出。
7.建立高端人才健康体检制度。经用人单位同意,引进人才享受省特诊医疗待遇,纳入二级保健对象管理,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设立高端人才电子健康档案,每年组织到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所需费用在其他相关经费中支出。
8.鼓励和支持引进高端人才到农村开展科研开发、技术引进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工商、税务、银行、科技等部门在市场准入、立项审批、金融服务、技术服务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和支持。
9.引进高端人才的配偶、子女工作可在相关系统和单位优先调转安置,妥善解决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
10.引进的高端人才可享受辽源新华书店8折购书、市区免费乘车、手机固话费用限额赠送、供热费优惠10%、公办健身场馆费用减免等"高端人才一卡通”服务。
11.上述政策条款未尽事宜,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根据《辽源市“硕博500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拟在全市实施“硕博500”人才引进计划,面向全国引进一批硕博人才。给予的相关政策是:
1.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引进的硕博人才同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本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
2.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引进的硕博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选择管理岗位的硕土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八级职员、七级职员核定工资待遇。博士研究生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在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不受岗位条件限制,可超岗聘任。
3.通过公开招考引进的硕博人才纳入我市副县(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择优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任职。特别优秀且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资格条件的,适时推荐提拔到副县(处)级工作岗位。
4.引进的硕博人才在辽源工作5年内,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博士可额外享受当年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硕土可额外享受当年每人每月500元津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隶属市、县(区)财政支出。
5.引进的硕博人才在江源工作期间,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可免费入住指定的市人才公租房、周转房(家在辽源或在辽源已有住房的除外)。
6.年度考核为优秀的硕博人才可被授予“五一劳动奖章" ,享受相应的体检、疗养、域外培训及劳模荣誉津贴等待遇,所需费用在其他相关经费中支出。
7.对引进的“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其全日制本科毕业高校均需是“双一流”建设高校),在辽源工作满5年落户辽源并在辽源以本人名义购房,且居住满五年的,可领取住房补贴。博士一次性补贴8万元,硕士一次性补贴5万元,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属市、县(区)财政支出。
8.引进的硕博人才在辽源工作5年内,每年统一组织到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一次。
9.全市将对优秀硕博人才定期进行表彰。引进的硕博人才在辽源工作期间,可以凭工作成果和业绩,参与全市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在参评条件、入选资格等方面享受我市人才同等待遇。
摘录文献:《通化市“千名学子归巢计划” 》
“通化市千名学子归巢计划” ,包括“定向招聘重点高校毕业生工作计划”和“专项招聘创新创业人才工作计划”两项内容。工作目标是,利用3年时间,至少拿出1200个事业编岗位,面向省内外各类高校招聘综合类优秀毕业生、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和专业技术类优秀毕业生。
1.在岗位设置上,坚持市、县同步,全市每年至少拿出200个含金量高、吸引力强的事业编制,面向重点高校进行定向招聘,其中综合类岗位100个、师范类岗位100个。同时,着眼创新创业需要,每年再拿出100个事业编制,专项招聘专业技术类岗位100个。
2.在招聘对象上,主要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及近三年毕业的往届毕业生,重点面向通化籍毕业生。
3.在招聘范围上,首先进行定向招聘,专门面向"985" "211"工程院校的毕业生。定向招聘坚持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
4.在优惠政策上,对于来通化创新创业的各类优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博士、"985" "211"院校研究生和清华北大本科生、其他“985" "211 "院校的本科生,给房子、给待遇、给前程。
(1)对招聘的博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住房补贴;对"985" "211"院校硕士和清华北大本科生,每人每月给予800元住房补贴;对其他"985" "211"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600元住房补贴。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对于来通化就需要购房的,给予博士每人20万元购房补贴,"985" "211"院校硕士和清华北大本科生每人15万元购房补贴。此政策自2017年10月31日执行。
(2)对事业单位引进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根据本人意愿,可自主选择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选择管理岗位的,分别按副科级、正科级核定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应职称聘任(可超岗聘任)。暂时没有职称的,获得硕土学位的可先行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先行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住房公积金按照最高比例缴纳。
(3)服务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按照相关规定续聘或转聘我市其他事业单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调任到公务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表现优秀的,在挂职锻炼、上派轮训等方面优先考虑,纳入后备干部队伍管理;特别优秀的,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资格条件的,同等条件优先提拔使用。
(4)对招聘的优秀大学生,统一管理、重点培养。对到岗工作后,综合表现优秀、发展潜力大的,由市县组织部门纳入后备干部队伍管理,采取选派到基层一线挂职锻炼或抽调参与中心工作等方式进行重点培养;符合提拔、调任条件的,优先考虑提拔或调任到公务员岗位。对招聘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管理岗位分别按正科级、副科级核定工资待遇,专业技术岗位分别按十级、十一级职称聘任。对到企业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类优秀毕业生,其成果转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业绩突出的,开辟特殊人才职称评聘绿色通道,实行破格晋开等职称专门评审机制,切实让人才放开手脚、潜心钻研、有为有位,为企业创新升级,为通化全面振兴注入新活力。
5.在招聘形式上,采取现场和网络等灵活便捷的方式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核。招聘不设开考比例。不同于统一招聘的是,无论定向招聘还是专项招聘,都不设笔试环节,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直接进行面试,不收报名费及面试费。综合类岗位和专业技术类岗位采用结构化面谈形式,师范类岗位采用说课形式,更加注重综合素质和实际表现,让考生全面展现自我。
6.在招聘组织上,秉承务实管用、简便易行、方便学子的原则,在每年秋季就走进校园开展下一年度的“通化市千名学子归巢计划”招聘工作,让高校学子就地就近就便参加面试,在大四开学之初就解决就业问题,无需在各类招聘会上奔波。
7.在考生录用上,采取预录取和毕业报到的方式进行,根据面试成绩,按照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拟录用人选,并为考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如考生自愿放弃拟录用资格,则从报考同一岗位及格线以上人选中,按照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在每年8月份,考生凭预录取通知书、毕业证等原始证件进行资格复审,我们将按规定组织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和岗前培训等工作。
“通化市千名学子归巢计划” ,是通化人才招聘的重点。除此之外,通化市每年还有事业单位统一的公开招聘和公务员的考录。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不论是定向招聘、专项招聘,还是统一招聘、公务员考录,只要是博士生、"985" "211"工程院校硕士生和清华北大本科生、其他"985" 211"工程院校本科生,都可以相应享受“千名学子归巢计划”给予的住房补贴、购房补贴等政策。
摘录文献:《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白城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工程指导意见》 (白政发[2017] 9号)
1,设立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
(1)凡在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端服务业和特色生态农业等现代产业领域内创新的大学生,有3年以上技术研发、创意设计工作经历,且近3年来取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且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的大学生或者创办小微企业,且企业有良好成长性,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于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于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10人以上就业的,经评审,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以上补贴(奖励)不可兼得。资金在当地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提高优秀自主创业大学生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
对于优秀的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积极推荐评选“白城十大杰出青年” “白城好青年" “三八红旗手” “白城市创业明星”等荣誉称号,将创业事迹在官方网站、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主流媒体上进行宣传;给予优秀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60-100平方米周转住房(根据创业的规模提供);优秀创业大学生子女(含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人园(入学),可根据大学生的意愿选择学校;优秀创业大学生的配偶就业要给予优先安排,属于公务员身份调入本市的,根据创业者意愿可安排到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可安排到本市事业单位工作。
3,放宽市场准入。
深化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 “一址多照" “住宅改商用”。稳步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4,认真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凡有创新创业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在创业地申请3年期最高额度为2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创业带头人,按人均20万元实际贷款人数和额度分别给予2年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个人创业者发成的创业担保贷款,其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
对小微企业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数3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为期2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担保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不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中型企业及贷款额度超出200万元的部分,中央不再给予贴息扶持,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
5,拓宽大学生创业投资融资渠道。
切实用好国家和省、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在我市创业融资领域的发展。
6、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具体标准和额度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民政厅公告" (2014第2号)有关规定办理。
7.鼓励大学生返乡创新创业。
对返乡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创业的大学生,对其创业项目按照有关政策优先给予立项和资金支持。
8.支持大学生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实现创业。
设立白城市科技创新发展基金。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或研究发明专利并实现成果转化的,经认定,可利用白城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
9、落实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毕业不超过3年,自主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残疾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10,以高校为主体,合理利用社会、企业创业培训资源,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专业培训。
11,建立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建设标准化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年见习人数达30人以上,县(市)要建设高标准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年见习人数达到10人以上。并对入驻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大学生按照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给予创业见习补贴。
12,鼓励培训机构对登记的离校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免费开展创业培训。按照培训人数和培训效果给予培训机构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人员合格证》 ,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6个月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13.针对大学生创业群体建设高标准、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吉林省级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产品展示、创业桌椅、电脑、网络、仓储、物流等服务,真正实现大学生创业的“零门槛、零风险”。指导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建立一个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
14,建立大学生创业项目库,选取适合大学生创业的项目进入项目库。
拓宽创业项目征集渠道,通过创业大赛、人才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征集创业项目;项目库内的创业项目可通过创业产品展示、网上项目展示平台、微信公众平台、创业项目推介交流会等方式免费向大学生推荐。建立创业大学生信息库,随时掌握大学生创业动态,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跟踪服务。
15,举办白城市青年创新创业大赛。通过举办大赛,激发青年创业热情,展示青年创业风采,支持青年创业实践,建立服务青年创新创业的持续机制,搭建人才、项目、资本与政策的对接平台。大赛设三个行业赛和一个专项赛。行业赛分为“新能源及高端装备制造类” “生活服务类”和"综合类” ;专项赛为“返乡毕业生创新创业大赛”。各类别设立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奖金分别为30000元、20000元. 10000元。
16,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典型评选活动。全市评选青年创新创业典型10名。将其创业项目纳入项目库作重点推荐,利用“白城市公共人才创业就业服务平台”和媒体对其创业事迹予以重点宣传。
17、积极推动“互联网+人社”发展,促进以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农业、现代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的深度融合,带动产业创新发展。对“白城市公共人才创业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升级,增加创业网上报名、产品网上预定、手机版网站、微信发布创业信息等功能。加强网络安全建设。
摘录文献:《2017年松原市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公告》
1.编制待遇。给予松原市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人员相关待遇。
2.调任提拔。引进的人才纳入副县(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符合条件的,可择优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任职;特别优秀的,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资格条件的,适时推荐提拔到副县(处)级工作岗位。
3.生活补贴。引进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给予12万元、15万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 5年内平均发放完毕。引进人才在5年服务期间不得通过考录、公开招聘、调动、公选或借调等方式离开松原市,否则按自动放弃身份处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4.住房补贴。5年服务期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在提供人才公寓前,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标准为引进人才发放租房补贴。5年服务期内以本人身份在松原购房的, 5年服务期满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摘录文献:《自山市引进和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返还。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自投产当年起前2年由地方财政每年等额返还,后3年每年减半返还。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地方财政给予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等量补助,连续补助3年。
2.给予创业贴息补助。经认定的创业型人才,其创办的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自投产当年起3年内,由地方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的贴息补助。
3.给予研发扶持资金。经认定的创新型人才,在白山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共性技术研发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根据研发成果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情况,由地方财政一次性给予10-30万元的创新研发扶持资金。
4.资助研发团队建设。加大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培养扶持力度,三年内选拔资助30个左右白山市“五大产业”相关的重点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对创新成果突出并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按照政策"1."给予税收减免返还扶持。
5.扶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企业自建或与相关院校、科研院所在白山市联办科技研发机构。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技术研究中心(研究院)和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孵化器和创业辅导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生导师工作站、博土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建站经费;在关键领域、共性技术研发等方面取得成效的,分别一次性给于20万元、10万元奖励。建立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制度,对建立市级技术研发中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批准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的企业,每户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扶持资金主要从地方财政中列支。
6.实行增量奖励。高层次人才新办规模以下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含资源开采类、房地产类企业) ,经有关部门认定,三年内,对当地财政新增贡献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额奖励。新开办规模以上民营企业,自入统之日起,对当地财政新增贡献部分,按收人归属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通过支出渠道予以奖励。
7.实行品牌塑造奖励。鼓励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争创国家级驰名(著名)商标。对被认定为“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或商标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实行一定额度奖励。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中列支。
8.实行上市融资奖励。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在国内外(含境外及香港)首发上市(IPO) ,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白山市的,补助和奖励200万元。其中被证券监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正式上市后奖励100万元。上市企业境外融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投向本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转板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成功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按融资金额5%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从地方财政中列支。
9.提供创业场所。经认定的创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由落户园区提供不少于3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
10.放宽土地政策。提高现有土地使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可在3年内保持原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不变更。
11.重奖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鼓励有关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高层次人才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引才工作,对引才工作贡献突出的,经认定,视情给予2-5万元的引才经费扶持。设立白山市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对在我市经济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所需资金从白山市人才开发基金中列支。
12.放宽职级职称政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可自主选择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选择管理岗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八级职员、七级职员核定工资待遇;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应职称聘任(可超岗聘任) ;暂时没有职称的,获得硕士学位的可先行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先行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不再享受"1."至"11."相关政策。
13.提供住房保障。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确需提供住房的,可连续5年每人每月给予800元住房补贴,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在白山工作满5年,且与用人单位签订新的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鼓励有条件县(市、区)采取新建、收购、租赁等方式,按照“引进即可入住”的标准,筹集、筹建、装修一批人才公寓,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免费入住5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中列支。
14.给予生活补贴。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根据类别,层次和实际页献等因素,按照每人每年0.5-3万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中列支。
15.安排子女入学。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本人意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随迁子女到公办学校就读。
16.协助配偶安置。凡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有随迁意愿的,采取组织安置、单位协助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安置。随迁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一般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安排,或在全市有空余编制单位进行安置。
17.落实户口迁移。凡在白山有落户接收单位的且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
18.优先推荐参与评选。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市管专家,积极推荐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高级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等,让高层次人才“名利双收”
19.优先采购产品。对高层次人才所创办企业或参与研发的产品,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采购,大力支持本地企业发展。
根据《白山市引进“名校优生”实施意见》 ,对引进的毕业生优惠政策是: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服务期合同。引进后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清华、北大本科生享受以下政策:
1.落实编制。引进的优秀毕业生聘为事业编制,列入财政拨款,按规定缴纳相关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择优提拔。服务年限满3年并表现优秀的,在提拔使用、上级机关遴选、挂职锻炼等方面优先考虑。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清华、北大本科生纳入各地各部门后备干部队伍管理。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择优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任职。特别优秀的,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资格条件的、同等条件优先提拔到副县(处)级工作岗位
3.给予生活补贴。市直部门、科研机构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引进的"985工程" "211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本科生给予12万元生活补贴;县(市、区)引进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生活补贴,引进的"985工程" "211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本科生给予不低于6万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 5年内发放完毕。
4.给予住房补贴。5年服务期内,对引进的博士研究生、"985工程" "211工程”院校硕士研究生和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本科生提供每月600元的租房补贴,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以上人员5年服务期内以本人身份在白山购房的, 5年服务期满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5.放宽职级职称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可自主选择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选择管理岗位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八级职员、七级职员核定工资待遇。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应职称聘任(可超岗聘任)。暂时没有职称的,获得硕士学位的可先行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可先行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同时,积极鼓励"985工程” "211工程”院校之外的其他高校优秀毕业生,尤其是白山籍高校毕业生回白山工作,市、县(市、区)两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住房保障、生活补贴、培养选拔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重点向白山籍高校毕业生倾斜,强化人才激励和保障,提高人才吸引力,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来白山创新创业。
摘录文献: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2月16日“重大项目信息发布会”
1.自主创业项目扶持政策。
自主创业项目。主要指域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根据我区旅游、特色生态资源等优势产业发展方向,自带能够对上述产业发展起到提升和拉动作用的项目,在我区创办或合办企业。
(1)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根据项目质量、投资规模、赢利预期、赢利能力,给予创业项目50万元至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无偿支持(对具有国际或国内一流水平的创业项目落户我区的,实行“一事一议” ,给予突破性的特殊扶持)。
(2)贷款贴息扶持。项目落地投产后,给予按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70%贴息,贴息期一般为2年,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财力贡献奖励。项目落地投产后, 3年内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对企业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技术创新项目扶持政策。
技术创新项目。主要指由企业等单位发起,通过全职或柔性引进域外高层次人才(团队),促进企业等单位自主创新、技术升级改造的攻关活动。
(1)对辖区各类企业引进的技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按企业聘用人才出资总额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建立专家工作室、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财政分别给予新建室(站)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启动经费,室(站)建立后,财政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10万元、15万元日常经费补贴。
3.经营管理项目扶持政策。
经营管理项目。主要指由企业通过全职或柔性引进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工作经历,经营管理业绩突出、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的域外高层次人才(团队) ,破解企业经营管理难题的管理创新活动。拟申报经营管理项目的企业近三年年均纳税一般不低于50万元。
(1)全职引进人才奖励。对企业由域外引进并签订不少于3年聘用合同,担任总经理、技术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职务,年薪一般不低于20万元的经营管理人才,按企业聘用人才当年出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鼓励采取股权分配等方式,激励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落户企业。
(2)柔性引进人才扶持。对破解企业专项经营管理难题的域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企业聘用人才出资总额的20%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万元。
4.公共服务项目扶持政策。
公共服务项目。主要指人社局统一组织招聘(调人) ,为各事业单位引进全日制硕士、博士或者造诣突出紧缺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活动,重点从"985工程" "211工程”大学引进全日制硕士、博士。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与我区签订最低服务期限5年的合同,引进后享受以下政策。
(1)编制待遇。给予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部待遇(含“五险两金” 、年度绩效奖金、取暖费、应休未休年假补贴等)。
(2)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博士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给予15万元、20万元生活补贴。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每工作满一年发放一次(硕士、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发放3万元,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发放4万元)。
(3)住房补贴。5年服务期内,对由域外引进的全日制硕士、博士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专家公寓;公寓未建成前,确需另行租房的,提供每月600元租房补贴,工作每满一年发放一次。以本人身份在我区购首套自住房的, 5年服务期满后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给予一次性10万元购房补贴。
(4)职务职称。根据本人意愿,可自主选择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选择管理岗位的,全日制硕士、博士分别按八级职员、七级职员核定工资待遇。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相应职称聘任(可超职数聘任);暂时没有职称的,可选择管理岗位,待取得职称后可调剂到专业技术岗位并按照相应职称核定工资待遇。
(5)调任提拔。引进高层次人才纳入副处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可择优调任到公务员岗位任职;特别优秀的,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职资格条件的,适时推荐提拔为副处级干部。
5.服务保障。
(1)对自主创业项目实行长白山管委会领导包保制,为人才创业提供全程服务和指导,优先安排落户,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帮助企业谋划、申报项目,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2)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在编人员,可随调相应单位;属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员工可介绍至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工作;未就业人员根据其学历专业等情况推荐就业,最终采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3)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托、人学,可凭人社局出具的证明,由教育局负责就近落实学校。
(4)引进高层次人才涉及的其他需要协调办理的事项,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协调办理。
摘录文献:《延边州特殊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
1,直接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由当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安家补贴和不少于100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柔性引进的上述人员,由当地政府每月给予5000元的津贴补助。
2.直接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 ,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长江学者,由当地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贴和不少于50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柔性引进的上述人员,由当地政府每月给予3000元的津贴补助。
3,直接引进的省级高级(资深)专家、拔尖创新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和省级优秀专家、技术能手,长白山学者、长白山教学名师、长白山技能名师,由当地政府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和不少于20万元的工作启动经费。柔性引进的上述人员,由当地政府每月给予2000元的津贴补助。
4,直接引进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符合延边州产业发展导向和科研攻关项目要求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贴和工作启动经费。柔性引进的,由当地政府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津贴补助。
对于以人才团队形式引进且符合上述标准的,对应落实个人安家补贴或津贴补助;不符合标准的,视其作用发挥情况,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贴或津贴补助。团队工作启动经费,参照其负责人工作启动经费标准确定,根据团队规模和成员层次,最高可达到规定标准的五倍。
引进人才的配偶是公务员,其职务级别在延边州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给予对口安排;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州人才办根据本人意愿会同有关部门作相应安排。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就读不受片区限制,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入学入托。
在暑期或适当时间,组织专家携带配偶到指定知名疗养地疗养休假。
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经取得本人(单位)同意后,可聘为延边州人民政府专家顾问,参照“金达莱”学者管理办法,给予10万元的经费。
实行高素质储备人才特殊保障政策:
1.人才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州及县(市)财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十年为期限,每月分别给予500元、500元、800元的人才津贴。其他用人单位参照上述标准、方式执行,县(市)财政每月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
2.租房补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工作所在地无个人住房且租住商品房的,自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500元的租房补助,每年集中发放一次,由州及县(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拿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人才公寓,作为引进人才专项用房,供高校毕业生免费使用。具备条件的其他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工资待遇。事业单位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引进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初级十一级、中级十级、高级七级岗位聘任并按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兑现相关待遇。按照管理岗位引进的,参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执行。通过公务员考试引进的本科生、硕土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享受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工资待遇。调任其他岗位后,执行调整后的职位工资待遇。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培养使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直接纳入全州“党政战略人才队伍”和各县(市)、各部门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通过设置助理职位、横向交流使用、上挂一级职务等措施,扩大使用渠道。
(1)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岗位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经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优秀并按政策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科生聘任到初级十一级岗位,硕士研究生聘任到中级十级岗位,博士研究生聘任到高级七级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按管理岗位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经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生聘任为九级职员,试用期满、考核优秀并取得组织部门批准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分别聘任为八级职员、七级职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2)对于经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调生(行政编制),本科生任命为科员,硕士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不受机构职数限制。经过岗位实践锻炼表现优秀的,适时提任为乡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使用。
(3)其他用人单位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由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5.实行多元化分配机制。凡引进的特殊人才在延边州工作期间,其工资待遇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实行协议工资制,对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部门按程序予以确认,并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具备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实行年薪制、股权期权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州内转化所获净收益(或成果形成股权、股权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奖励比例上不封顶;企业可以依据岗位职务、专业水平、技术参股、贡献大小等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还可以技术、项目、专利人股,并按贡献参与分配,具体比例由受益单位和本人参照上述规定协商确定。探索建立股份转让保障机制,实现入出自由、权益落实、体现贡献。
根据《延边州招才引智工程“千人计划”实施意见》,延边州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有:
1.人才津贴。引进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由州及县(市)财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以十年为期限,每月给予不少于500元(本科、硕士)、800元(博士)的人才津贴。
2.租房补助。在工作所在地无个人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高校毕业生,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3年内,给予每月500元的租房补助,每年集中发放一次,从州及县(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有条件的县(市)也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人才公寓,作为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分配给高校毕业生免费使用。
3、工资待遇。按照专业技术岗位引进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分别按初级十一级、中级十级、高级七级岗位聘任并按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兑现相关待遇。按照管理岗位引进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参照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标准执行。通过公务员考试引进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分别享受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工资待遇。
4.培养使用。引进的高校毕业生,直接纳入“党政战略人才队伍”和各县(市)、各部门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通过设置助理职位、横向交流使用、纵向挂职锻炼等措施,创造事业发展平台。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岗位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经一年试用期满、考核优秀并按政策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科生聘任到初级十一级岗位,硕土研究生聘任到中级十级岗位,博士研究生聘任到高级七级岗位,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按管理岗位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经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本科生聘任为九级职员,试用期满、考核优秀并取得组织部门批准的硕土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分别聘任为八级职员、七级职员,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对于经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选调生(行政编制) ,本科生任命为科员,硕士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博士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不受机构职数限制。经过岗位实践锻炼表现优秀的,适时提任为乡科级党政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