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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
    鼓励自主创业,是党的十八大对我国就业方针政策的一次完善。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级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如果年度应缴纳税额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上调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4.程序:

(1)毕业年度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注册登录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http://cy.ncss.org.cn)提出申请,经所在高校审核报省教育厅复核。省教育厅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发放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核实后,对符合条件人员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5页“就业单位名称或自主就业类型”一栏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4)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毕业生在核定纳税定额时或年度中间享受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可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年地税个体经营减免税申报表》进行减免税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一栏注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起止时间。

(5)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毕业生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中止经营的,需持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中止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及期限”一栏注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中止时间。不备案的,视为持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中止。

 

(二)贷款贴息


对毕业2年以内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并享受财政贴息。

1.贴息范围及资金来源:对毕业2年以内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10-15万元(不含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予以贴息扶持(10万以下部分按原渠道予以贴息),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2.贷款程序:

(1)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在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前,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征信情况审核。经办金融机构需对个体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需要出具相关证明)进行征信查询,如果一方有不良诠用记录或其它正在发生的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经办金融机构需将借款申请人的相关征信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担保机构和申请人,原则上将不予发放贷款。

(2)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享受最高累计不超过2年的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扶持。结合我省实际,考虑到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和保持扶持创业政策的持续性,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对已经享受2年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扶持的借款人,在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后,信用良好,经营项目处于成长发展期,仍需小额担保贷款继续扶持的,原则上可继续申请最高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利率由借款人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3)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在长春市和吉林市开展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试点。对于纳入试点范围内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各级经办机构在办理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程序手续,降低反担保门槛。对于创业项目经营正常、带动就业人数3人以上(含3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如果提供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有困难,可免除反担保,同时借款人需签署保证还款的书面承诺,并填写《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免除反担保认定表》;免除反担保的贷款单笔额度上限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每个试点城市发放的免除反担保的贷款年度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4)免除反担保的贷款发生逾期不能按时偿还时,要将其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同时经办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借款人采取一定形式进行曝光,对于恶意拖欠的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3.贴息程序:

(1)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各级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等内容。

(2)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3)年度终了后20日内,市(州)财政部门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拨付贴息资金汇总情况及明细表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4)省本级担保机构按年度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财政部门在接到贴息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据实审核拨付。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1.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高校毕业生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零首付,6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2年内到位。

3.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

4.对大学生创业实体(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进入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园(孵化基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5.对进入创业孵化园(基地)进行孵化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在场所等有关费用方面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1)补贴范围:对进入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园(已享受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除外)进行孵化的毕业3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含在校大学生)创业实体,在场租费、水电费等方面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补贴标准、方式及资金来源:依据创业实体与大学生创业园签订的入园协议书,按照创业园所在地相关费用标准及场所使用面积,对创业实体场租费补贴50%;水电费按实际缴纳金额补贴50%。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3)申请程序:每年1月末前,各创业实体可向大学生创业园提出申请,并由大学生创业园统一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

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场所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实体申请补贴明细表》(可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大学生创业园批准文件、创业实体与大学生创业园签订的入园协议书、大学生创业园房产证明或租用证明复印件,每个创业实体场所使用面积证明、缴纳水电费票据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具体申请程序:市(州)属及以下各大学生创业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经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于2月末前按照申请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资金补助。中省直单位大学生创业园由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审核后,向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申报。

(4)资金拨付:对通过审核的中省直单位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实体,由省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大学生创业园,再由大学生创业园拨付给创业实体;市(州)、县(市、区)单位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实体,由省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财政,再由当地财政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创业实体。

 

(四)创业培训补贴


对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普遍进行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

1.培训范围:各高校要根据本校创业培训需求情况,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依托原有教育培训组织积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创业培训机构,培训创业师资,并按照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的指导性培训指标,免费对有创业意愿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

2.教学管理:各创业培训机构在开办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和《吉林省创业培训办班计划表》(可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开班,培训过程要全程录像。培训结束后,要对合格人员颁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创业培训人员合格证》,并对学员档案进行归档,具体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班的批复,《创业培训办班计划表》,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批准文件复印件,创业培训学员名册(附学员联系电话),每名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出具的毕业学年大学生证明、《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培训班期末评估表》、《创业计划书》、创业人员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档案材料应保存5年以上。

3.补贴申请及资金来源:各创业培训机构可在创业培训班结束6个月后,携带上述档案材料,填报《吉林省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可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人员合格证》,并在6个月内实现创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 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4.资金拨付: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高校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岗位培训补贴

 

创业孵化园(基地)每孵化毕业(出园)1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对创业孵化园(基地)给予一次性岗位培训资金补助。

  1.补贴范围:大学生创业园(基地)每孵化毕业(出园)1户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创业企业,并存活1年以上,根据毕业企业规模和带动就业人数情况,对大学生创业园(基地)给予一次性岗位培训资金补助。

2.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根据毕业企业规模,按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3000元的标准予以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3.申请程序:每年2月末前,各大学生创业园可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上一年度补助资金。

申请材料应附:《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毕业企业补贴资金申请表》和《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孵化毕业企业明细表》(可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批准文件复印件,《员工培训方案》,创业园与每个毕业企业签订的入园协议书,每个毕业企业的营业执照(种养殖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带动就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创业园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4.资金拨付。经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大学生创业园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社会保险优惠


1.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3年内可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

3.自主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资金中支出。

4.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个人实际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50%计算,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七)其他政策

 

1.对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回户籍所在县(市、区)自主创业(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依法缴纳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创办企业具有省级以上专利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2005年12月31日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3.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4.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时,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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