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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理论探索和实践总结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突破,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了十一个方面的要求,即“十一个坚持”,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具体阐释,集中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内核。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发展既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一脉相承,又是在对中国国情、时代特征、法治需求的准确把握的基础上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
旗帜鲜明、系统深入地阐明了党与法的关系
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问题。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石。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制建设到依法治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下了坚实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被称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各方面建设实现了有法可依。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称为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方针”。
先后提出的两个“十六字方针”,面向的是法治运行的环节和机制,未直接触及党和法治的关系这一根本性问题。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指明了党的领导地位,但仍未对党与法的关系作出直接回答。党的十八大则在论述依法治国时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第一次旗帜鲜明指出,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理念贯彻于法治领域。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为鲜明而宝贵的特质。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制度层面分别体现为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它们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进而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就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党和法、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这种高度一致性,其必然逻辑就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党和法的一致性关系中,“党”指的是执政党整体,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也是就党的领导地位而言的。在治国理政的方式上,党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党自身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具体到各级党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则不能以党自居,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挡箭牌。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必须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论述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中的核心范畴。围绕这一核心范畴,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完备的论述体系。
正确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本质。法治与政治密不可分,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质上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精辟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包含有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阐明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意义。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党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方向的正确性。因此,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凝聚法治共识,统一法治建设行动。
明晰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方法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既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要总结挖掘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的法治经验,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
创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创新性发展。法律体系是法律的规范体系,法治体系则是法律的运行与保障体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是从静态到动态的重点转移,是一种法治新思维,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大系统,其中包含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子系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的提出和理论的构建,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勾画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架构,标志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认识进入一个整体性谋划、全方位建构、系统化集成的新高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辖下的五大体系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规划了切实可行的实践路线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大作用与意义。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基础。良法是善治之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前提下,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立法在表达、平衡、调整、保障各方面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所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动能,就必须让法律规范从纸面走入生活。此中要义,一是要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二是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奠定法治实施的社会基础。
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防护墙。权力缺乏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法治监督体系的重心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法治监督体系的严密,一要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多方面的监督机制建设,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二要实现监督全覆盖,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监察的范围;三要加强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健全对监督工作本身的监督。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强力支撑。首先,党的领导是坚强的政治保障,具有根本性。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牢固的制度保障。第三,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充沛的人才保障和人力资源。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丰厚的文化保障。
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依规治党、用法治思维方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关键部分。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意味着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均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根据党与法的高度一致性,党内法规建设要注意同国家法律内在统一、无缝衔接、协调一致、相得益彰。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性贡献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新局面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是在与时俱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是在汲取古今中外法治文化、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时代特征、现实需要创造性地形成发展的,体现了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的高度统一。它既体现了人类对法治的普遍性认识,又贴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国情,科学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以及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构成了人类法治思想发展史上又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理论成果。
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新的伟大实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必须将凝练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精华的“十一个坚持”落到实处。
(作者为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源自:福建学习平台 作者:陈荣文)